代辦深圳失業保險,代繳深圳一檔社保掛靠,代買深圳個體掛靠社保
失業保險的領取標準是如何規定的?
答:根據《失業保險條例》第二十條規定,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,月發放標準如下:
(1)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,按當地法定蕞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;
(2)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,按當地法定蕞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;
(3)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,按當地法定蕞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。
張某2013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在A公司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累計滿5年,失業后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。2019年1月,張某在B公司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,試用期3個月后,B公司以張某不符合單位崗位要求為由,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系。請問張某是否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?如果能,蕞長可以領取多久?
解答:能。
根據《失業保險條例》有關規定,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,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:(一)已參加失業保險,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;(二)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;(三)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,并有求職要求的。張某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。
根據《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》第十五條規定,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,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,領取期限合并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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